帮助计算机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研究

本文探讨了《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问题。该罪名旨在打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但实际适用中存在法益界定模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认定困难、与其他网络犯罪界限不清等问题。文章主张明确本罪保护法益、主观要件,并与其他网络犯罪罪名区分,以提高司法适用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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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网络犯罪出现诸多新特点,仅依原有刑法体系不足以对其进行合理规制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我国刑法现有网络犯罪罪名体系中打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基础性罪名。本罪以共犯从属性学说、帮助行为正犯化为理论基础,对于打击网络犯罪,规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本罪自2015年10月30日增设以来,司法适用的效果并不理想,主要问题在于:对本罪保护法益、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的法律规定较为概括,司法认定存在模糊;本罪与其他涉及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司法认定界限不清。如何进一步完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是文章主要研究的问题。文章从本罪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本罪与其他计算机网络犯罪罪名的司法界限两方面来完善其司法适用。首先,关于本罪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本罪保护法益为网络管理秩序、网络经济秩序;主观要件方面,行为人自身应认识到被帮助行为是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认识因素应达"确知"或"应知",意识因素具有帮助的故意;客观要件方面,作为客观要件的网络犯罪技术支持、帮助行为,具有的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主体等特点;对于中立的网络帮助行为入罪处理的限制,应更为审慎、严格。其次,本罪与其他三种易混淆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罪名进行比较分析,明确本罪与彼罪的司法界限。文章以本罪与其他易混淆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罪名进行比较分析为主要创新点。通过研究,文章主张本罪进行司法认定时,网络帮助行为应侵害了网络管理秩序、网络经济秩序,行为人主观具有帮助网络犯罪、违法行为的故意,自身应知或确知被帮助行为是犯罪、违法行为。对于中立的网络帮助行为入刑,应当是被帮助对象的实行行为达犯罪,帮助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且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本罪与其他打击网络犯罪罪名的司法界限为,本罪在其打击的主体、客观行为无特定指向性,本罪是打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兜底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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