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完善了“三包”、格式条款、缺陷产品召回等规定,改变了商品买卖主要由商家说了算的局面,更多地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1、“三包”规定:适用所有商品
自1985年《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以来,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产品不同属性分别制定了一些“三包”规定,如: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农机等20余种商品,在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消费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三包”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覆盖范围过窄、退货时限过短、有些商品实行三包的限制条件多、折旧费收取过高等。新《消法》的“三包”规定适用于所有商品,只要有质量问题,就可以退货、更换和修理。
[案例]经营者逃避三包责任:林先生从某商场买了一台52寸的某品牌液晶彩电,可没过多久,新彩电屏幕经常出故障。三番五次地修,问题始终解决不了,林先生要求退机,可商家客服人员说同一故障三次修不好才能退机。林先生说已经修了不止三次了,商家客服人员说,记录单只有两次。过了不久,林先生家的彩电老问题又出现了,换了新屏后又出现松动和边框缝大的问题。这次林先生坚决要求退机,要求商家按购机价全额退款。
[说法] 新《消法》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四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