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规制:资源分类与各国动态
1. 可再生自然资源的概念与分类
研究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制度,首先要明确其定义并将其置于其他资源体系中。后苏联国家的不同科学流派对此有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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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学派
:将自然资源分为可耗尽(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如地下资源、矿物、土壤资源)、可再生(如土地、森林、动植物资源)和不可耗尽(如水、气候、空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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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学派
:
- I.S. Shchepansky认为自然资源应分为可耗尽和不可耗尽,可耗尽的又分为可再生(动植物产品)和不可再生(地下矿物资源)。传统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煤炭。
- Vasilyeva提出替代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水流能、生物质能等,还包括生产和消费废物等。
- Luneva认为合理利用可再生自然资源应增加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可再生资源是生物圈物质循环中能自我恢复的部分,其重要特征是自我恢复和自我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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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学派
:Vankovich将可再生能源理解为环境中不断存在或周期性出现的物质对象或过程,能持续恢复并包含或释放可用的一次能源,包括地下地热资源、地表水、大气空气、动植物等。
综合来看,自然资源基本分为可耗尽和不可耗尽。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水流能、生物质能等。生产和消费废物可视为临时能源形式,但从长远看,随着循环经济技术发展,其重要性会降低。同时,“可再生能源”不应与“清洁能源”混淆,“清洁能源”含义更广,如核能和符合特定条件的天然气可归为清洁能源。
自然资源还可按不同标准分类:
|分类标准|分类结果|
| ---- | ---- |
|起源|生物(森林、植物、动物)、矿物(矿物)、能源(太阳能、风能等)|
|生态内容|可耗尽(可再生和不可再生)、不可耗尽(太阳能、风能、潮汐能)|
|实际使用程度|实际和潜在|
|可替代性|可替代和不可替代|
此外,还应区分“自然资源”和“能源自然资源”,后者是可直接或潜在用作能源的自然资源。
2. 金砖国家和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规制
国际宣言和欧盟等地区的经验对金砖国家和欧亚经济联盟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产生了不同影响。
2.1 金砖国家情况
- 中国 :2009年12月26日通过《可再生能源法》,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制定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利用计划,保证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支持建设独立供电系统。
- 俄罗斯 :没有专门的可再生能源法,相关法律制度包含在《电力工业法》中。政府通过在批发市场销售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给予补贴、容量交易等机制刺激可再生能源使用,同时规定买家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强制量。不过,俄罗斯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主要原因包括项目缺乏竞争力、存在制度障碍、基础设施不足、缺乏人力资源和公共资源支持机制等。为改善这种情况,2018年俄罗斯能源部选定39个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建设投资项目。
- 印度 :《电力法》《国家电力政策》和《电价政策》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定部分组织有购买可再生能源的义务。私营部门参与电力生产、传输和分配等全价值链,占可再生能源并网装机容量的94.92%。
- 南非 :2019年10月批准《综合资源计划》,预计到2030年能源平衡中煤炭占46%,核能、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各占一定比例。“屋顶太阳能板”市场增长迅速,但南非法律目前不允许向电网出售多余能源,相关方正在进行法律程序以实现合规同步。能源部发布了发电许可和登记的相关规定。目前南非缺乏类似美国或欧盟的税收激励和政府项目。
- 巴西 :电力生产主要来自可再生能源,水电占装机容量的60%,实际用电量中近90%来自水电。但水电主导也有弊端,干旱和缺乏替代能源导致能源价格波动。近年来,风能和太阳能在建设装机容量中的占比分别为11%和9.7%,未来这一趋势将持续。
graph 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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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金砖国家):::process --> B(中国):::process
A --> C(俄罗斯):::process
A --> D(印度):::process
A --> E(南非):::process
A --> F(巴西):::process
B --> B1(《可再生能源法》):::process
B --> B2(国家计划):::process
B --> B3(全额收购):::process
C --> C1(《电力工业法》):::process
C --> C2(补贴机制):::process
C --> C3(容量交易):::process
D --> D1(《电力法》等):::process
D --> D2(私营部门参与):::process
E --> E1(《综合资源计划》):::process
E --> E2(屋顶太阳能板):::process
E --> E3(法律程序):::process
F --> F1(水电主导):::process
F --> F2(风能太阳能发展):::process
2.2 欧亚经济联盟国家情况
- 哈萨克斯坦 :2009年7月4日通过《关于支持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法律》,主要方向包括为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和运营创造条件、促进能源生产、提供投资优惠、促进设施融入能源系统、履行减排国际义务。
- 白俄罗斯 :2010年12月27日通过《可再生能源法》,通过制定价格政策、促进投资、推广技术、保障并网、提供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可再生能源使用。
- 吉尔吉斯斯坦 :2008年12月31日(2019年7月24日修订)通过《可再生能源法》,政府通过确定发展优先事项、保障经济机制和激励措施、支持独立能源系统建设、鼓励太阳能系统和沼气厂建设、支持服务中心创建等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
- 亚美尼亚 :2004年12月4日(2020年4月8日修订)通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法》,目的是确立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原则和机制,加强经济和能源独立、安全,创建相关产业和服务,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该法规定创建能源专业机构以确保实施。
所有欧亚经济联盟国家都通过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专门法律,俄罗斯则将相关规定纳入《电力工业法》。这些法律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规制:资源分类与各国动态
3. 可再生能源发展法律规制的综合分析
3.1 不同国家法律规制的特点总结
| 国家/地区 | 法律特点 | 支持措施 | 发展现状与挑战 |
|---|---|---|---|
| 中国 | 有专门的《可再生能源法》,目标明确,涵盖能源发展、结构改善等多方面 | 制定国家计划,全额收购电力,支持独立供电系统建设 | 可再生能源发展较为积极,政策推动力度大 |
| 俄罗斯 | 将相关规定纳入《电力工业法》,通过补贴、容量交易等机制刺激 | 确定目标产量,选定投资项目 | 发展速度慢,面临竞争力、制度、基础设施等多方面问题 |
| 印度 | 多部法律鼓励私营部门参与,规定购买义务 | 私营部门参与全价值链 | 私营部门参与度高,但整体发展情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
| 南非 | 有《综合资源计划》,对能源结构有规划 | 进行法律程序以实现能源同步,发布许可和登记规定 | “屋顶太阳能板”市场增长快,但缺乏激励政策 |
| 巴西 | 水电占主导,近年来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有趋势 | 无明确特殊支持措施 | 水电主导有弊端,需能源多元化 |
| 哈萨克斯坦 | 《关于支持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明确多方面支持方向 | 创造设施建设条件,提供投资优惠等 | 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奠定基础 |
| 白俄罗斯 | 《可再生能源法》,通过多种政策支持 | 价格政策、投资促进、技术推广等 | 从多方面保障可再生能源发展 |
| 吉尔吉斯斯坦 | 《可再生能源法》,措施具体,涵盖发展优先事项等 | 支持独立能源系统、太阳能系统和沼气厂建设等 | 逐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各领域的应用 |
| 亚美尼亚 | 《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法》,目标围绕经济和能源独立等 | 创建能源专业机构保障实施 | 从法律层面推动能源相关产业发展 |
3.2 法律规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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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影响
- 政策引导 :各国的法律规定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指明了方向,如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发展目标和任务,引导资源向可再生能源领域配置。
- 经济激励 :俄罗斯的补贴和容量交易机制、白俄罗斯的价格政策等,降低了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成本,提高了项目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 市场规范 :印度的法律规定了购买义务,规范了可再生能源市场的供需关系,促进了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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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影响
- 制度障碍 :俄罗斯存在的制度障碍,如缺乏必要的监管法律和支持项目,阻碍了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
- 成本竞争力 :尽管有政策支持,但可再生能源与化石燃料相比,成本竞争力不足仍是普遍问题,影响了其大规模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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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规制):::process --> B(积极影响):::process
A --> C(消极影响):::process
B --> B1(政策引导):::process
B --> B2(经济激励):::process
B --> B3(市场规范):::process
C --> C1(制度障碍):::process
C --> C2(成本竞争力不足):::process
4. 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未来展望
4.1 技术创新与成本降低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成本有望进一步降低。例如,太阳能光伏技术的效率不断提高,成本持续下降,未来可能在能源市场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同时,储能技术的发展也将解决可再生能源间歇性的问题,提高其稳定性和可靠性。
4.2 国际合作与政策协调
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和政策协调。各国可以分享技术经验、资源信息,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例如,国际组织可以发挥协调作用,促进各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项目。
4.3 社会意识与公众参与
提高社会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和接受度,鼓励公众参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建设和使用,也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政府可以通过宣传教育、补贴政策等方式,引导公众选择可再生能源,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良好氛围。
5. 结论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于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同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制,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取得了不同的成效。尽管面临成本竞争力、制度障碍等挑战,但随着技术创新、国际合作和社会意识的提高,可再生能源有望在未来能源市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各国应继续完善法律规制,加强政策支持,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
总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推动技术进步和加强国际合作,我们有信心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创造更加清洁、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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