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联盟数字化背景下的法律监管升级
1. 信息交互法律监管的完善
在信息交互领域,有必要修订相关条约,明确条款规定,以实现统一政策下信息交互的统一监管。例如,需对条约中相关条款进行澄清,确保在追求统一政策的问题上,也能明确信息交互的统一规范。
2. 从信息化到数字化的转变
2.1 数字化在条约中的体现
“数字化”一词虽未在相关条约及附件中出现,但从条约文本可看出,数字社会的元素已在联盟的组成法案中有所运用,涵盖术语和定义等方面。如信息和通信技术协议对电子文档管理、电子数字签名的使用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规范,这些方面是构建各级网络社会会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业4.0发展的新阶段,对创新和竞争优势至关重要。
2.2 跨境信任空间的构建
条约中“跨境信任空间”的概念对在一体化框架内构建数字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其旨在实现数据和电子文档的自由交换、信息和电信网络的安全以及信息安全。该空间的运行遵循一系列相关决策和规定,这些文件显示了在超国家层面上对跨境信任空间构建和运行架构的高度法律细化。而该领域信息交互成功的关键在于在集成信息系统的国家层面正确实施这些法案中的要求,特别是在数据保护和安全方面。
2.3 信息保护定义的特点
信息和通信技术协议中的一些定义广泛而复杂。以“信息保护”为例,它被规定为采取和实施一系列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以确定、实现和维护信息及其处理设施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从而消除或最小化信息交互主体面临的不可接受风险。此定义包含了信息流通原则、信息安全基础以及社会(信息)和物理(处理手段)背景类别的统一。在构建跨境信任空间的框架内,在条约和协议中明确基础设施组件的表述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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