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荡时期的Pillar 3信息评估与网络使用分析
1. 引言
金融体系的稳定一直是政府、监管机构和学术界面临的长期挑战。2007 - 2009年的金融危机凸显了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性,也暴露出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弱点,该体系未能避免银行业动荡带来的失败和损失。此后,监管者、政策制定者和学者吸取了诸多教训,并试图修复已发现的弱点,市场纪律便是其中一个重要领域。
市场纪律有多种定义,其中一种是市场参与者用来约束金融机构冒险行为的机制。在巴塞尔协议II架构中,巴塞尔监管机构强调了这一机制的重要性,引入了Pillar 3组件,它与另外两个支柱(Pillar 1 - 基于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和其他定量要求;Pillar 2 - 监督审查流程)相辅相成,旨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致且有意义的监管信息,使其能够评估银行风险。
然而,2007 - 2009年的金融危机进一步暴露了巴塞尔协议II和Pillar 3的一些弱点。在金融危机后的巴塞尔协议III中,Pillar 3变得更加详细、结构化,信息披露也更加频繁。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就信息披露的新内容、结构和频率进行了长时间讨论,这也证实了一些观点,即将Pillar 3称为“信息披露”比“市场纪律”更为准确。
目前,Pillar 3高度标准化,银行在报告内容、结构和频率的灵活性方面空间有限。对于一些银行来说,这可能是一个成本高昂的过程,无法激励其利益相关者约束银行行为。例如,当银行负债中保险存款占主要部分时,保险存款人没有动力花费资源进行监控,且他们可能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正确解读银行结果。而对于多数股权由单一外国银行或金融集团持有,以及关键利益相关者为未保险存款人的银行,这些利益相关者有兴趣获取银行信息以监控银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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