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义但是未使用的变量,需要我们将它直接删除,当然函数也一样;
2. 对于implicit declaration of function 'DRV_FUNCTION_NAME',这样的的问题
我们只需要将该函数的原型导入到定义该函数的头文件中声明一下,在使用到该函数
的时候,引用该头文件即可。当然也可以使用引入到使用该函数的.c文件中,但是这样
会导致代码的可读性变差。
3. 对于ISO C90 forbids mixed declarations and code这样的编译警告,需要我们将提示的该地方
声明的变量放置到函数头部生命该变量的地方。
4. 有的时候,编译告警会提示函数不是一种协议类型,这时就需要查看一下定义函数时,是不是未使用参数,
若函数的确是不需要参数,则直接使用VOID参数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