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2025年3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主要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之前,国家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这三个文件,是本次新发布的办法的主要根据。下来我们进行逐一了解:
1. 2023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部委联合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5章,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
2. 2022年11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部委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2年11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21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同意后对外公布,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出台该《规定》,旨在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2021年12月3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位联合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4.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5年3月8日,《202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将围绕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修改网络安全法。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共14条,我们主要了解一下第四条“添加显式标识”,和第六条“传播活动”的规定。
第四条主要内容: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在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第六条主要内容: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对核验到,或未核验到隐式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我们仔细解读一下国家出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原因:
1. 应对虚假信息与伦理风险
技术滥用问题:AI生成内容(如深度伪造视频、虚假新闻)可能被用于制造谣言、诈骗、舆论操控,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信任危机:公众若无法区分真实与合成内容,可能引发对媒体、政府甚至社会基本信任的崩塌。
2. 保护知识产权与内容生态
版权归属争议:AI生成内容的法律权属模糊(属于开发者、用户还是AI本身?),需通过标识明确来源。
内容创作公平性:防止AI生成内容冒充人类原创作品,保障创作者权益(如学术论文、艺术创作领域)。
3. 履行平台与开发者责任
技术透明度要求:强制标识可倒逼企业优化算法伦理设计,避免“黑箱操作”。
平台监管义务:要求内容分发平台(如社交媒体、短视频应用)承担审核责任,减少违规内容传播。
4. 国际规则接轨与治理主导权
应对全球挑战: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美国AI风险管理框架等已先行,中国需建立自主规则体系。
技术话语权竞争:通过标准制定抢占AI治理国际话语权,避免被西方规则体系边缘化。
5. 引导技术向善与社会适应
公众教育功能:强制标识可提升社会对AI的认知能力,推动理性使用技术。
缓冲社会冲击:为教育、就业等领域适应AI变革争取时间(如防止AI代写作业泛滥影响教育公平)。
实施难点与深层意义
技术对抗风险:可能催生反标识技术(如更隐蔽的生成手段),需要动态监管升级。
定义边界争议:如何界定“需标识内容”的范围(如辅助创作工具是否需标注?)。
全球治理实验:中国率先在生成式AI领域立法,为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空间治理提供新范式。
该办法不仅是简单的技术规范,更是数字时代重构信息真实性基准、重建社会认知契约的重要尝试,体现了国家对新兴技术“既要发展红利,又要可控风险”的治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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