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海军征兵制度与相关规定解析
1. 海军征兵基础规则
国王拥有海军征兵的指挥权、禁令权,并能确定人们在海军服役中的职责。当国王要求时,人们不应拒绝参与海军征兵,即便要服役到国土尽头,因为这既满足国王的需求,也让人们从中受益。所有男性都需按国王承诺的平等比例服役。
1.1 人员统计规则
- 海军征兵令下达后,人们要记录人员数量,不能拒绝他人统计以确保分配更准确。
- 战舰区负责人应要求人员集合和宣誓。若有人未到,到场者可代表未到者计数,未到者若接到通知则需履行相应服役义务。
- 统计时,每个人应包括自己、需为征兵做贡献的家庭成员,以及未支付自由酒的被释放奴隶。
- 被释放奴隶若有能力应自行贡献,否则由其主人承担。
- 每个有三岁以上孩子的人都要将孩子计入统计。逃避统计、在不同地区游走且不履行义务者将被宣布为不法之徒。
- 若有人帮助家庭成员逃避宣誓,若有奴隶,国王代表可没收奴隶;若有多奴隶,国王代表可挑选;若无奴隶,需为每个逃避宣誓的家庭成员支付三马克罚款。
1.2 动员与豁免情况
- 全面动员时,每七人中应有一人装备好服役。若有更优动员条件,所有人都将受益。各地区需按与国王的约定提供相应数量的船只。
- 以下人员可免征兵贡献:主教及其牧师、执事;弥撒牧师及其妻子、神职人员(若家庭有更多人则需为其他人付费);国王代表及其妻子、奴隶;麻风病人;健康不佳的奴隶(需带到集会提供,若无人愿意接收且未满四十岁则免贡献);在特定地区被共同给予自由的人;因贫困依靠家庭支持的人;扫墓者(除非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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