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出价的机制稳定性设计:Robust Auction Design in the Auto-bidding World

近年来,auto-bidding(自动出价)由于其不需要客户在关键词等细粒度上进行出价,只需要在设计更高维度合适的约束(如单次转化成本、投资回报率ROI等),就能由广告系统在流量维度进行智能出价,这种出价方式不仅使广告主以更简易的方式获得更多价值收益,同时也给了广告平台更优化客户及平台收益的空间,现在已经逐渐成为各大互联网平台的主流出价方式。但是auto-bidding也给传统拍卖系统(GSP、VCG)的稳定性带来伤害,在auto-bidding下,当前的拍卖模式还是否是效率及收益最优的,还是否truthful的,统统是一个问题。google近几年的《Robust Auction Design in the Auto-bidding World》等数篇论文讨论了这个问题,其虽然没有给出最优解,但给出了通过boost和reverse price可以确定客户价值和平台收益的下界,从而达成稳定的机制系统。

 1、Auto-bidding形式

bid_{i,j} = \alpha_{i} * v_{i,j}

公式中i表示某bidder标签,j表示某次流量拍卖标签,v表示bidder对于该次流量的价值估计,α表示自动出价参数,此处的自动出价参数α对于某bidder下的所有流量拍卖都是一致的,称为统一出价策略(uniform bidding),参考文献2给出证明,在激励兼容的机制下,uniform bidding对于自动出价auto-bidding来说,是使客户价值最大的最优出价策略。目前主流的互联网广告平台都是采用这种出价策略。

然而在多位次拍卖的情况下,参考文献1指出,GSP很难保存激励兼容,而VCG虽然在最大化效益时能保证激励兼容,但当目标变为最大化客户价值时,也没办法保证激励兼容,这是由于对于最大化客户价值的自动出价来说,bid同价值v存在α参数(α>=1),可能会使得某些低价值的出价高于高价值的出价,从而造成分配效率丢失。

参考文献3给出了如下例子:

上述是描述了两次拍卖auction1、auction2以及两个bidder的单位次拍卖的过程(单次拍卖GSP和VCG没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可以知道最优的客户价值为 Wel(opt)=1 + d + 1 = d + 2,即acution 1胜出为bidder 1,acution 2胜出为bidder 2。但当我们分别考虑bidder1及bidder2在满足个体理性条件,各自最大化其价值时的过程,以下α1及α2分别表示bidder1、bidder2的出价参数,p1,1表示bidder1在auction1的计费(此处不考虑保留价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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