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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提炼核心内容如下:
一、计算机软件案件的概况及特点
1.从领域来看,涉新兴领域案件不断增长。课题组通过审理案件发现,新能源充电桩APP、数字化农业APP、光学仪器实验APP、居家养老综合性APP、智能健身房模块、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智慧教育教师服务空间平台等促进数字化场景融合应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和通用软件开发在不断加快推进。
2.从关联度来看,案件发生的数量及类型与地区软件产业发展紧密相关。6年内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新收涉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991件,占技术类案件19.7%;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新收涉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653件,占技术类案件12.3%(不包括2022年5月1日起作为非技术类案件审理的涉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案件)。
3.从类型来看,主要以软件开发合同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为主,开发合同纠纷增长迅速、占比大。两法庭审理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1009件,占全部计算机软件类案件69.2%。
4.从标的额来看,大标的额案件上升趋势明显。
5.从性质来看,涉开源软件的新类型纠纷大量涌现。
二、计算机软件案件审理中反映的问题
(一)软件侵权案件
1.举证难度大。软件案件所涉证据具有技术性强、涉及面广、极易消失等特性。
2.侵权判定规则尚不明确。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接触+实质性相似”仍是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普遍适用的原则,即原、被告的计算机软件表达相同或实质相似,并且有证据证明被告具备接触原告软件代码的可能性,则可以认定被告存在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具体的侵权判定标准依然较为模糊,如关于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标准问题,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指引。
3.诉前证据保全对赔偿额的确定未能充分发挥有效作用。
(二)软件合同案件
1.事实查明难。开发过程中不断变更需求,对阶段性产品提出修改,具体的开发标准通常处于边开发、边确定的状态,导致软件开发标准的细化和变更贯穿于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事实还原程度低。
2.验收标准不明确。实践中,合同往往对产品的功能、性能或者验收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较为模糊,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交付的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成为判断难题。
三、对策建议
(一)软件侵权纠纷
1.关于权利主体身份的确定
原告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源代码可以作为权属认定的初步证明。在一些权属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可以通过比对原告提交的涉案软件源代码和版权中心登记的软件源代码、结合署名信息等进一步确认权利归属。
2.关于侵权事实的固定
首先,侵权证据的取得。权利人可以通过诉前证据保全,最大程度固定侵权事实,确定侵权数量和规模。 其次,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此外,可结合计算机软件侵权隐蔽性强的特点,创新调查取证方式,依法支持运用现代技术保全或获取的证据。
3.关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一是源代码比对。二是目标代码比对。三是综合比对,该比对方法主要适用于最终用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即企业安装标准化的盗版软件著作权侵权情形。
权利人的核心源代码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予以保护:
其一,可以采取黑盒方式实现核心源代码功能,将核心源代码的功能通过加密函数、加密动态链接库的方式进行实现,减少他人通过反编译等方式得到核心源代码的可能。
其二,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对核心源代码或软件方案进行保护。目前世界各国均对软件专利的申请条件给予一定程度的放宽,且通过专利可以非常全面地保护计算机软件中的核心技术方案。
4.关于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的认定
具体判断时可以考虑:最终用户购买软件支付的价款是否合理;是否从合法的软件销售商处购得;最终用户对软件的认知能力等。
5.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
通过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不断提高企业正版化意识。
6.关于涉开源软件纠纷的审理
一是开源协议具有双务性,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义务,否则会导致权利终止。
二是开源并非不侵权的必然抗辩理由。
三是开源软件使用者不应当违反开源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软件著作权人免费提供可由不特定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建站软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免费使用软件的用户须保留著作权人的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用户免费下载使用该建站软件时去除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其行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软件合同纠纷
1.关于开发成果验收合格的认定
主要争议包括:一是开发成果是否验收,需要根据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表现认定。二是交付的成果是否符合验收标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委托方主张的技术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开发范围。合同就相关功能问题的描述通常较为抽象和笼统,而委托方主张的技术问题涉及具体功能,此时判断验收是否符合标准,需要确定委托方主张的技术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功能需求。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是否就新功能的开发达成了合意。囿于软件开发合同交付标的的抽象性,加之双方在计算机知识、行业认知等方面的差距,软件开发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通常仅约定总体开发目标,具体的功能需求通常在开发过程中通过补充协议、邮件往来、即时聊天、会议磋商等方式明确和完善。审理中应当对上述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委托方是否在合理的时间和范围内明确需求,所提之需求是否符合合同的总体目标。
2.关于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的认定
判断合同目的是否实现是认定委托方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开发方是否有权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关键,审查要点包括:
一是软件主体功能是否开发完成。如软件主体功能已经开发完成,仅有个别功能缺失或者存在瑕疵,则不能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不能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二是开发方是否完成合同附随义务。由于软件的后期维护、BUG修复、版本升级等具有较强专业性,如合同约定此属于开发方的附随义务,开发方虽未履行,但不影响开发成果主体功能实现,则可能构成违约;如影响主体功能实现,则可能导致开发方根本违约,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
3.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