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信息的数据所有权探讨
1. 数据所有权的概念与背景
数据所有权被定义为对数据的一系列控制权,涵盖访问、分发、共享等权力。当“数据”被视为与有形物体同等的存在时,它就成为了一种商品,法律规则可为其构建权利、规定义务。
传统上,财产概念被看作是人类与构成保护对象的有形或无形物体之间的关系。无形商品通常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其“产权化”有多种理论依据,包括人权、功利主义和经济视角等。然而,在个人数据领域,关于人类与数据关系的讨论并非仅基于财产视角。由于后果论原因,财产权不能直接适用于数据,且现有的知识产权理论也难以直接应用于个人数据。不过,相关讨论可从数据主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角度展开,以标量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形式呈现,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在本研究中,所有权可归结为法律、合同或其他规范性行为(如裁决)或事实所赋予的一系列特定权利。例如,新生儿默认对其个人数据拥有权利,尽管这些数据由承担父母责任的人管理。权利赋予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地位,权利持有者(原始或派生)可向法律或赋予权利的法律行为事先确定的主管当局主张其权利。
2. 基于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商品分类
学者根据排他性(排除他人享用某商品的难易程度)和竞争性(一个人使用某商品是否会妨碍他人使用)对商品进行分类,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 竞争性 \ 排他性 | 低 | 高 |
| — | — | — |
| 困难 | 公共物品 | 公共池塘资源(CPRs) |
| 容易 | 收费或俱乐部物品 | 私人物品 |
数据并不默认是非竞争性的。虽然数据复制成本远低于实物,但技术或法律限制可能会使同一时间只有有限数量的用户能够访问某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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