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考数据库第十五章标准化与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笔记
15 标准化与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主要考点
15.1 标准化基础知识(P562~571):不想看可以不看
15.2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P571~591):全部认真看一遍
知识产权的特点
主要包括: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独占性、地域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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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性。由专利局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只有当专利局发布授权公告后,其完成人才享有该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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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例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或中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专用权,只能在中国领域内受保护,其他国家则不给予保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侵犯我国专利权。所以,我国公民、法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要想在外国受保护,必须在外国申请专利。著作权虽然自动产生,但它受地域限制,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作品并不都给予保护,只保护共同参加国际条约国家的公民作品。同样,公约的其他成员国也按照公约规定,对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作品给予保护。还有按照两国的双边协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作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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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将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保护期限的长短依各国的法律确定。例如,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我国公民的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内有效,但可以根据其所有人的需要无限地续展权利期限,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的次数不限。如果商标权人逾期不办理续展注册,其商标权也将终止。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是不确定的,该秘密一旦被公众所知悉,即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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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指享有著作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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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公民(即指自然人)通过以下途径取得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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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民自行独立开发软件(软件开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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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订立委托合同,委托他人开发软件,并约定软件著作权归自己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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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通过转让途径取得软件著作财产权主体资格(软件权利的受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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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公民之间或与其他主体之间,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合作开发而产生的公民群体或者公民与其他主体成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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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通过继承取得软件著作财产权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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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往往需要较大投资和较多的人员,法人则具有资金来源丰富和科技人才众多的优势,因而法人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重要主体。法人一般通过以下途径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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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由法人组织并提供创作物质条件所实施的开发,并由法人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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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通过接受委托、转让等各种有效合同关系而取得著作权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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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法人)发生变更而依法成为著作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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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除去法人以外的能够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单位和合作伙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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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受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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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程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标程序文本视为同一软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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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机软件的文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等。文档一般以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和用户手册等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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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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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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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创作。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或抄袭他人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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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被感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作者创作思想在固定载体上的一种实际表达。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例如固定在存储器、磁盘和磁带等设备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纸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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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逻辑合理。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毫无逻辑性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计算出正确结果,也就毫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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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六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也就是说,利用已有的上述内容开发软件,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开发软件时所采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属计算机软件基本理论的范围,是设计开发软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不能被个人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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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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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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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这两项权利与软件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不可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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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软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指软件作品完成后,以复制、展示、发行或者翻译等方式使软件作品在一定数量不特定人的范围内公开。发表权的具体内容包括软件作品发表的时间、发表的形式以及发表的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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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发者身份权(也称为署名权)。开发者身份权是指作者为表明身份在软件作品中署自己名字的权利。开发者的身份权不随软件开发者的消亡而丧失,且无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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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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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通常是指由软件著作权人控制和支配,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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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述软件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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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权。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修改、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合作软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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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制权。复制权即将软件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权就是版权所有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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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改权。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等以提高、完善原软件作品的做法。修改权即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软件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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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权。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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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翻译权。翻译是指以不同于原软件作品的一种程序语言转换该作品原使用的程序语言,而重现软件作品内容的创作。简单地说,翻译权是指将原软件从一种程序语言转换成另一种程序语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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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注释权。软件作品的注释是指对软件作品中的程序语句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软件作品。注释权是指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进行注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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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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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出租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复制件的权利,但是,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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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软件作品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依照约定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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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转让权。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软件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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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软件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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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能存储信息的装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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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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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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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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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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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经济权利的许可使用。软件经济权利的许可使用是指软件著作权人或权利合法受让者,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软件,并获得报酬的一种软件贸易形式。许可使用的方式可分为独占许可使用、独家许可使用、普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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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软件经济权利的转让使用。软件经济权利的转让使用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将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全部转移给他人。软件经济权利的转让将改变软件权利的归属,原始著作权人的主体地位随着转让活动的发生而丧失,软件著作权受让者成为新的著作权主体。《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