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级行政区婚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相关政策参考(港澳台除外)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各省政府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做相应的增加。本文档所整理假期额度均为省级行政区发布的文件指示,各地级市的具体额度可能略有差异,具体实施请参考各地级市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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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07: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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