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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
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
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
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
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
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
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
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
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
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
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
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
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
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
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
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解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教育行业的网络安全要求,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内容,并介绍了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及2019年教育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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