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征税与机器人社会调解的探讨
1. 自动驾驶汽车征税情况
1.1 背景与法规出台
2018 年 9 月 21 日,相关法规(AB 1184)通过,授权旧金山市县在满足投票要求的情况下,对源自当地的行程征税,无论是自动驾驶车辆还是参与运营的司机提供的行程都在征税范围内。从税收制度的系统角度看,这一做法合理,因为自动驾驶车辆不能因其自动化属性而免于纳税,否则会违背税收平等原则。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允许特许城市征收地方税以满足地方目标,但需遵守相关限制。在决策过程中,考虑到旧金山独特的交通拥堵问题以及当地经济繁荣带来的强大税收基础,认为有必要制定特殊法规来解决交通问题。
1.2 自动驾驶车辆法规发展
- 2012 年,法规批准了第 570 章(包含 SB 1298),设定了自动驾驶车辆在公共高速公路上运营的条件。
- 2014 年 5 月,机动车管理部门采用了对有司机在场的自动驾驶车辆的测试规定,并于 9 月 6 日生效。
- 2018 年 2 月 26 日,实施了无人驾驶测试和自动驾驶车辆在加州高速公路上的公共使用规定。
- 2018 年 5 月,公共服务委员会授权试点项目,允许获得许可的受监管运输公司使用自动驾驶车辆向公众提供行程。
1.3 税收的确定
- 征税范围 :对源自旧金山市县的每一次行程征税,行程终点和司机居住地无关紧要。可以是通过运输公司的自动驾驶车辆或其他个人提供的行程,也可以是参与运营的司机提供的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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