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船舶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读
1.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海上航行中船舶、货物所有者和有权收取运费方等不同利益方之间的分摊权利,是海商法的一部分,也是在海上保险出现之前发展起来的一种互助保险形式。当一方为了保全共同冒险中的其他利益而做出特殊牺牲或产生特殊费用时,这种权利就会产生。这些牺牲或费用的成本必须由航行中的所有利益方按比例承担,做出牺牲或承担费用的一方有权直接要求其他利益方按比例分摊。
大多数运输合同会使共同海损受《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的某个版本约束。使用无人船舶时,共同海损的运作基本不变,但有两项规定在无人船舶情况下将变得多余:
- 抛弃货物 :为了海上冒险的共同安全而将货物抛入海中。
- 避难港船员费用 :规则XI中关于船员在避难港的工资和维持费用,无人船舶进入避难港时,岸上远程控制中心(SBC)员工的工资不属于此规则范围。
2. 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不受任何强制性国际制度约束,合同自由原则充分适用。租用无人船舶时,可能需要对合同格式进行一些修改,这完全取决于租船合同的双方。租船合同有三种基本形式:
- 光船租赁 :承租人配备自己的船员来操作船舶,实际上是在合同期间将船舶的占有权租给承租人。
- 定期租船 :承租人有权在租船合同规定的地理范围和允许的货物类型等参数内,指挥船舶的使用,但不拥有船舶的占有权。
- 航次租船 :用于单次航程的货物运输合同。
所有形式的租船合同都涉及船东和承租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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