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软件合同责任的法律问题剖析
1. 案例引入与责任判定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证人的可信度对案件判决有着重要影响。比如在某案件中,证人关于财务计算的证据存在问题,法官认定其7月12日的邮件是为掩盖错误而编造的。在英国民事案件里,法官需基于概率平衡评估来做决策。当证人在某方面的可信度受损时,其他方面也会受影响,在该案件中,法官多次采信了天空电视台证人的证据,认为其更准确。
天空电视台虽取得法律胜利,但并不彻底。除欺诈问题外,法官认为合同条款和限制条款能有效保护电子数据系统公司(EDS),使其免因未达合同要求而承担全部财务后果。最终赔偿金额虽未确定,但普遍预计约2亿英镑。起初有人表示要对初审判决上诉,不过可能因EDS所有权变更,此事未再推进,最终商定赔偿超3亿英镑。
2. 软件责任的特殊性
软件责任与传统产品责任有所不同。软件生产者面临的风险更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缺陷传播性
:若一份软件产品有缺陷,很可能所有副本都受影响。而传统制造产品的缺陷多在生产阶段产生,仅影响部分产品。例如,若判定一份软件包不可销售,生产者可能要对所有购买者负责。
-
经济损失难量化
:软件缺陷导致的损失多为经济损失,不仅范围广,还极难量化和投保。如电子表格程序,用于家庭会计时出错损失可能较小,但用于准备数百万英镑的建筑合同时,错误可能威胁合同方的财务生存能力。
由于对软件责任法律现状不满,生产者普遍试图排除或限制因软件运行(或不运行)导致的部分损失责任。此类条款的有效性在多数诉诸法庭的纠纷中成为争议焦点。
3. 责任排除或限制条款的有效性
要使责任排除或限制条款有效,必须将其纳入合同。相关规则源于普通法,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让另一方知晓条款存在。这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关键在于软件是否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供应。若如此,排除条款通常是合同一部分,后续讨论将聚焦《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和《1999年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条例》的影响。
当软件(通常是标准软件)通过非结构化渠道供应时,问题更复杂。这类软件常附带“收缩包装许可证”,该术语源于早期消费软件,如电脑游戏,其简单许可条款印在磁带包装上。如今,许可证多印在包装内的厚手册中,其有效性存在争议。
4. 收缩包装许可证的可执行性
许多合同并非通过签署文件达成,如从商店购买标准软件。法律要求在达成协议前,采取合理措施让对方知晓合同条款,但不要求对方了解所有细节和法律影响。以火车票为例,票上提及运输条件但无具体内容,这种提示足以将条件纳入合同。在软件领域,在包装外或卖家场所展示条款可让客户知晓其存在。
随着软件通过互联网供应增多,这在税收等多领域有影响。从许可角度看,互联网简化了供应商让客户知晓并同意许可条款的任务,只需展示条款或提示,客户点击“我接受”按钮即可继续交易。
假设许可条款(包括限制责任条款)纳入合同,就需关注《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和《1999年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条例》的影响。目前,软件合同中排除或限制条款有效性的诉讼都发生在商业交易中,但家庭软件使用增加使消费者领域的重要性上升。
5. 消费者合同相关规定
《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和《1999年条例》对“消费者”的定义不同。《1977年法》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人作为消费者交易:
- 既非在商业过程中订立合同,也未表明自己在商业过程中订立合同;
- 另一方在商业过程中订立合同。
此外,合同供应的货物须通常用于私人使用或消费。电脑游戏显然符合此要求,其他软件如文字处理、会计软件或互联网接入软件,如今也广泛使用,可归为消费产品。《1999年条例》不涉及货物性质,只要求货物用于非商业目的。
在法定所有权、描述或质量要求方面,《1977年法》禁止排除或限制责任。对于《1979年货物销售法》范围内的消费者合同,禁止更严格。《2008年消费者保护免受不公平交易条例》规定,任何限制或排除责任的尝试都构成刑事犯罪。若提供《1979年货物销售法》规定之外的担保,且未明确是额外提供而非替代消费者法定权利,也构成犯罪。电脑游戏供应商常展示限制买家权利的通知,若合同被视为货物销售或供应合同,供应商可能面临刑事起诉。
《1999年条例》适用范围更广,适用于非协商合同中除定义主要标的物或价格合理性之外的任何条款。若条款被认定不公平,对消费者无约束力。不公平条款指违背诚信要求,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条例附表2列出了可能被视为不公平的条款示例,包括限制消费者在软件性能不佳时法定权利的条款,以及使消费者受协议约束,而供应商提供服务却取决于自身意愿的条款。此外,该条例规定公平贸易总干事可处理合同条款不公平的投诉,并寻求禁令阻止相关条款在消费者合同中继续使用。
6. 非消费者合同相关规定
非消费者货物供应合同及使用标准格式合同的情况,限制或排除条款仅在符合法定合理性要求时才有效。《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列出了判断此类问题需考虑的因素:
- 双方的议价能力;
- 相关行业或职业的惯例;
- 客户是否有不排除责任的合同条款可选。
“标准格式合同”在《1977年法》中未明确界定。在苏格兰的麦克罗恩诉布茨农场销售案中,若一方始终按基本不变的条款交易,无论是否书面化或部分口头约定,都被认定为标准格式合同。后续案例支持了这种做法,法院会忽略微小差异,只要一方通常按基本相同的条款和条件交易。
在软件领域,救助协会诉CAP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案中,法官分析了合同历史,指出双方在合同签订前进行了广泛谈判。尽管协议条款“紧密遵循CAP的标准合同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是标准格式合同。法官确定了六个相关因素:
1. 另一方在商定合同条款过程中对“标准条款”的考虑程度;
2. 提出“标准条款”的一方将其强加给另一方的程度;
3. 双方的相对议价能力;
4. 提出“标准条款”的一方就合同条款,特别是“标准条款”进行谈判的意愿;
5. 因双方谈判对“标准条款”所作变更的范围和性质;
6. 谈判的范围和持续时间。
应用这些标准后,法官认为该合同不是标准格式合同。但在圣奥尔本斯区议会诉ICL案和西南水务公司诉ICL案中,法院认定合同为标准格式合同。在西南水务公司案中,尽管双方进行了广泛讨论,但合同对系统完全无法交付时的情况未作规定,法官认为这是因为使用了仅稍作修改的ICL标准合同,该标准条款不适用于需要大量开发工作的情况。
以下是软件合同责任判定的流程图:
graph TD;
A[合同类型] --> B{消费者合同};
B -- 是 --> C[适用相关消费者保护法规];
B -- 否 --> D{是否标准格式合同};
D -- 是 --> E[考虑法定合理性要求];
D -- 否 --> F[按一般合同规则处理];
C --> G[判断条款是否公平];
E --> H[考虑多因素判断条款有效性];
综上所述,软件合同责任问题复杂,涉及多种因素和法规。无论是消费者合同还是非消费者合同,责任排除或限制条款的有效性都需谨慎判断,以平衡双方利益。
表格:软件责任相关法规对比
|法规名称|适用范围|主要规定|
| ---- | ---- | ---- |
|《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所有合同|禁止消费者合同中法定所有权、描述或质量要求的排除或限制;非消费者合同中限制或排除条款需符合合理性要求|
|《1999年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条例》|消费者非协商合同|适用于除定义主要标的物或价格合理性之外的条款,不公平条款对消费者无约束力|
|《1979年货物销售法》|货物销售合同|对消费者合同有更严格保护,限制或排除责任尝试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008年消费者保护免受不公平交易条例》|消费者交易|禁止不公平交易,对担保提供有明确规定|
互联网软件合同责任的法律问题剖析
7. 不同案例中标准格式合同的判定差异分析
不同案例对于标准格式合同的判定存在差异,这反映了在实际操作中判断的复杂性。例如,在救助协会诉CAP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案中,虽然合同条款与CAP的标准条款相近,但由于双方进行了广泛的谈判,且救助协会对合同草案进行了深入考虑并寻求了法律建议,最终法官判定该合同并非标准格式合同。而在圣奥尔本斯区议会诉ICL案和西南水务公司诉ICL案中,法院却认定合同为标准格式合同。
在西南水务公司诉ICL案中,尽管双方有大量的讨论,但合同关键部分存在缺失,如对系统完全无法交付的情况未作规定。这一因素被法官认为是使用了仅稍作修改的ICL标准合同所致,且该标准条款不适用于需要大量开发工作的情形。这种差异表明,判断合同是否为标准格式合同不能仅仅依据合同条款与标准条款的相似性,还需综合考虑谈判过程、条款修改情况以及实际业务需求等多方面因素。
以下是不同案例判定标准格式合同的对比列表:
|案例名称|合同与标准条款关系|谈判情况|判定结果|关键影响因素|
| ---- | ---- | ---- | ---- | ---- |
|救助协会诉CAP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案|条款紧密遵循CAP标准条款|双方广泛谈判,救助协会深入考虑并寻求法律建议|非标准格式合同|谈判深度和参与度|
|圣奥尔本斯区议会诉ICL案|合同依ICL标准条款和条件|有一定谈判,但标准条款基本未变|标准格式合同|标准条款在谈判中未受实质影响|
|西南水务公司诉ICL案|使用稍作修改的ICL标准合同|双方讨论广泛,但合同关键部分缺失|标准格式合同|标准合同对实际业务需求的适用性不足|
8. 软件责任法规对市场的影响
软件责任相关法规对软件市场有着多方面的影响。对于软件生产者而言,法规的存在使得他们在制定合同条款时需要更加谨慎。一方面,他们希望通过责任排除或限制条款来降低自身风险,但这些条款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否则可能面临法律挑战。例如,在消费者合同中,若违反《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和《1979年货物销售法》的规定,可能会面临刑事起诉,这无疑增加了生产者的法律风险。
对于消费者来说,法规提供了一定的保护。《1999年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条例》确保了消费者在面对不公平条款时有一定的维权依据,公平贸易总干事的介入机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然而,法规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对于生产者而言,严格的法规可能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因为他们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这可能会导致软件价格上涨,最终影响消费者的利益。
以下是软件责任法规对市场各主体影响的分析表格:
|市场主体|法规带来的积极影响|法规带来的消极影响|
| ---- | ---- | ---- |
|软件生产者|明确责任边界,合理限制风险|增加合同制定成本,面临法律挑战风险|
|消费者|获得一定保护,可对抗不公平条款|可能因生产者成本增加导致软件价格上涨|
9. 应对软件合同责任问题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应对软件合同责任问题,无论是软件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于软件生产者:
-
合同条款制定
:在制定合同条款时,要充分考虑法规的要求。对于非消费者合同,确保限制或排除条款符合法定的合理性要求,综合考虑双方的议价能力、行业惯例等因素。对于消费者合同,避免违反禁止性规定,如法定所有权、描述或质量要求的排除或限制。
-
谈判过程管理
:在与客户进行合同谈判时,要积极与对方沟通,了解对方需求,合理调整合同条款。避免将标准条款强加给对方,提高条款的可协商性。
-
风险评估与保险
:对软件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考虑购买相应的保险来降低风险。同时,要及时关注法规的变化,调整自身的经营策略。
对于消费者:
-
合同审查
: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责任排除或限制条款。如果发现条款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可以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
维权意识
: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了解相关法规赋予的权利。当遇到不公平条款时,要及时向公平贸易总干事等相关机构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 未来软件合同责任法律问题的展望
随着互联网和软件技术的不断发展,软件合同责任法律问题可能会面临新的挑战。例如,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应用,软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软件缺陷导致的损失可能更加难以预测和量化。这就需要法律不断适应新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
同时,软件的跨境交易日益频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差异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如何协调不同地区的法律,确保软件合同责任的公平判定,将是未来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此外,随着消费者对软件质量和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也将是法律制定者需要平衡的问题。
以下是未来软件合同责任法律问题发展的流程图:
graph TD;
A[技术发展] --> B{新挑战出现};
B -- 软件复杂性增加 --> C[完善法规以适应新情况];
B -- 跨境交易增多 --> D[协调不同地区法律];
B -- 消费者要求提高 --> E[平衡消费者权益与产业发展];
C --> F[制定更合理的责任判定规则];
D --> G[建立国际法律协调机制];
E --> H[优化法规保障体系];
总之,软件合同责任法律问题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需要各方共同关注和努力,以确保软件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列表总结:
1. 不同案例对标准格式合同判定存在差异,需综合多因素判断。
2. 软件责任法规对市场主体有正负两方面影响。
3. 软件生产者和消费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合同责任问题。
4. 未来软件合同责任法律问题面临新挑战,需不断完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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