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专利的发展与现状解析
在软件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软件相关发明的专利问题备受关注。早期,Vicom和Merrill Lynch两个案例在软件专利判定上虽结果不同,但都确立了软件相关发明可纳入专利体系的原则。此后,众多软件相关案例提交到英国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以及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
软件专利判定原则的发展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英国和欧洲专利局在软件专利判定上虽有细微差异,但都围绕“技术贡献”和“技术效果”这两个概念,然而这两个概念在实际应用中十分复杂。不同法官对其定义理解不同,就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Potter Stewart对色情作品的评价“我不知道它是什么,但我看到时就知道了”,精确界定“技术贡献”和“技术效果”很困难。
判断软件相关发明是否可专利,关键在于该应用的成果。例如Koch和Sterzel案,其成果是更好的X光机,较易判断可专利性。但当难以确定程序运行产生的有形元素时,判断就变得困难,IBM的多个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
|案例名称|申请内容|判定结果|判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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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Homphone Checker|一种纠正文档中同音异义词错误的新方法|不可专利|申请仅涉及已知标准设备,描述对应人类文本处理的心理步骤,且若仅通过在权利要求中提及常规硬件特征来绕过计算机程序不可专利的规定,会破坏相关规定,专利性取决于操作是否在非排除领域有创造性步骤|
|IBM Corpn/Reading Age|自动检查文档文本,突出阅读年龄高于指定值的单词并提供替代表述的系统|该申请被拒,但类似发展若技术方式有进步可能可专利|设备功能类似人类编辑,若技术方式有进步,即使步骤对应人类思维步骤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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