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个人数据保护法律体系解析
1. 网络隐私侵权与法律依据
在当今时代,网络安全面临诸多挑战,网络数据泄露事件频发。在台湾地区,衡量个人数据在互联网上被泄露或滥用所造成的损害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典的第18条、第184条等条款未提及隐私相关内容,但第195条明确规定了相关权利。
第195条指出,如果一个人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即使这种损害并非纯粹的金钱损失,受害人也可要求合理的金钱赔偿。若名誉受损,受害人还可要求采取适当措施恢复其名誉。前款索赔权不得转让或继承,除非已通过合同承诺或已提起金钱赔偿索赔。当一个人严重损害他人基于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的身份时,前款规定也可类推适用。
基于此,隐私的概念可广泛应用,包括网络隐私。这也意味着个人在网络隐私被侵犯时可通过侵权法主张权利。不过,衡量此类损害是一个极具挑战性和复杂性的问题,且该领域尚未完全成熟。目前,台湾已接受隐私概念,并将西方原则和思想融入其法律框架,但司法部门如何处理个人信息泄露以保护公民隐私权仍不明确。
2. 数据保护法
台湾于1995年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此后仅进行过两次修订,最近一次是在2015年。该法总体遵循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2004年批准的隐私原则以及欧盟法律框架。
PDPA不仅规范了私营实体,也对公共部门的数据收集、使用和披露制定了规则。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法律放宽了非敏感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的同意管理要求,即政府机构或私营部门实体在收集、处理或使用非敏感个人数据时无需获得书面同意。但对于“特殊个人数据”,如医疗记录、医疗治疗信息、遗传信息、性背景、健康检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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