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取证》读书笔记-第三章

本文详细讨论了电子数据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法律规则,包括最佳证据规则和传闻规则,指出这些规则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挑战。在大陆法系国家,如中国,虽然法律逐渐承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早期的规定如要求原件可能导致电子数据证据效力受限。文章还对比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物证和书证的区别,并强调了电子数据取证的可复现性和可回溯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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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则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并没有单独的电子数据法律法规。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可能以其他证据形式,例如书证、传闻证据出现。英美法系的特点:是证据规则数量多; 二是相关判例多。这些证据规则和判例是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网络犯罪的冲击使得英美法系国家纷纷进行证据法的相关修正、解释,或者进行新的立法。
1.最佳证据规则
在英美法系,最佳证据规则(BestEvidenceRule)指的是“对于文书并以此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证据法上要求通常必须出示原件,只有没有理由怀疑副本准确性的情况
下,才可以作为例外不出示原件,出示副本”。这一规则就是著名的“最佳证据规则”( Best Evidence Rule),有时候亦被称为“原本法则"(Original Document Rule)。最佳证据规则是一项非常古老的制度,并且在英美法系享有较高的地位。按照英美法系的最佳证据规则,只有文件的原件(Original),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原先规定,要证明文书的内容有必要提出文书的原件。加拿大证据法有关最佳证据规则也要求提供原件。
如果坚持须以原件才能作为证据,电子数据就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因为计算机输
出的书面材料很难说是原件,并不能做到表面内容和隐含内容与书证一致。按照上述最佳
证据规则的要求,这种由计算机输出的资料是不能被采纳为证据的。

2.传闻规则
传闻规则(HearsayRule)是英美法所特有的证据规则。所谓传闻是指证人在法庭内重
述另一人以口头、文书或者其他方式所做的陈述。传闻规则规定“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外
情况,传闻证据原则上不具有可采纳性,不得提交法庭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
交陪审员”。这项原则应用于计算机便会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电子记录的产生过程不
同于人的语言形成过程,电子记录系统本身无法对电子记录的产生为进行证明。电子记录
通过计算机来传输和处理时,信息内容和状态很容易发生改变,而又不能对计算机进行交叉
询问,因此,英美的传统理论和判例认为,由计算机输出的书面材料只是一种传闻证据,原则
上是不能被采纳为证据的。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证据法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允许自行提出证据,德国、日本等国属于这种
类型,这些国家,原则上可以提出任何证据,但是法院衡量采纳;另一种是明文规定证据的
类型,例如中国。对于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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