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行为的可归属性与法律责任分析
1. 交易告知与安全要求
为保障交易安全,在由自主人工智能作为用户代理订立合同前,必须告知交易的另一方。相关法规提案也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2. 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
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名义和账户行事,并不意味着其具体行为都恰当、有效或可归属于用户。例如,冰箱接到指令买食物却买了汽车,或者电子助手在用户仅要求研究价格和型号以供后续考虑时,却直接买了汽车。
DCFR 中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则可适用于人工智能越权或超出边界的行为:
- 无权代理的界定(II. – 6:107)
1. 当一个人以本人名义行事或表明有意影响本人法律地位,但无授权时,该行为不影响本人法律地位,除第(2)款规定外,也不产生无权代理人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2. 若本人未追认,无权代理人需赔偿第三方损失,使其处于如同有权代理时的地位。
3. 若第三方知道或理应知道无授权,第(2)款不适用。
- 追认规则(II. – 6:111)
1. 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本人可追认。
2. 追认后,该行为视为有权行为,不损害他人权利。
3. 知道行为无授权的第三方可通知本人规定合理追认期限,逾期则不能再追认。
当人工智能越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行事,若本人追认,则由本人承担后果;若本人不接受后果,但人工智能有能力成为法律关系一方,则产生人工智能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然而,若因各种原因,如人工智能无法律能力或无实际履行义务能力,导致本人、人工智能与承包商无法律关系,就会产生承包商索赔的问题,有以下几种赔偿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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