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自由意志与辨别能力探讨
1. 核心问题的提出
在探讨人工智能相关问题时,有几个关键问题值得思考。是否可以且有必要承认人工智能具有自由意志和辨别能力?毕竟,传统的法律主体观念将其视为不可或缺的条件。这种承认是否真的是法律概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或者,人工智能的自由意志和辨别能力是否应与人类的定义有所不同?我们的讨论将主要集中在弱人工智能系统上,这类系统目前虽无意识,但解决问题和自适应的能力日益增强。
2. 人工智能的定义与能力
根据相关定义,人工智能系统是一种软件,它运用特定技术和方法,能为人类设定的目标生成内容、预测、建议或决策等输出。这些输出与选项选择紧密相关,若选项池只有一个元素,预测、建议或决策便失去意义。构成人工智能系统定义的技术和方法包括:
- 机器学习方法 :如监督学习、无监督学习和强化学习,涵盖深度学习等多种方法。
- 基于逻辑和知识的方法 :包括知识表示、归纳(逻辑)编程、知识库、推理和演绎引擎、(符号)推理和专家系统。
- 统计方法 :如贝叶斯估计、搜索和优化方法等。
这些方法先进且灵活,能产生比简单刺激 - 反应关系更复杂的结果。
3. 当代人工智能系统的多样性
当代使用的人工智能系统范围广泛,从近乎机械自动运行的系统到基于多层人工神经网络、采用无监督机器学习方法并能访问大数据的强大系统。即使是最强大的人工智能系统也不一定完全自主,决策负担会在人工智能及其人类作者、生产者、训练者、操作者、提供者或用户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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