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的自由流动权利:北欧国民与欧盟/欧洲经济区公民的比较
1. 引言
北欧国家为北欧国民的利益开展的合作有着深厚的历史根源。至少可以追溯到1888年,当时丹麦和瑞典就保护穷人及其遣返问题进行了谈判并达成协议。二战后,北欧合作得到加强,当时的意图是赋予北欧公民个人权利,这与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引入的欧盟公民身份背后的理念相似。
20世纪50年代,五个北欧国家确保了所有北欧国民在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它们还旨在协调国籍法,这超越了欧盟目前的做法。1954年,北欧启动了联合劳动力市场,早于欧盟内部市场。20世纪60年代初,所有北欧国家都成为了欧洲经济协定(EEA)的成员,同时通过1962年的《赫尔辛基协定》正式确定了北欧合作。20世纪70年代,当丹麦作为第一个北欧国家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时,北欧国家放弃了建立北欧经济共同体(NORDEK)的想法。丹麦加入EEC可能对北欧合作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但另一方面,这也促使成立了北欧部长理事会,以维持北欧合作的持续进行。
丹麦加入EEC时,公共资助的福利事业蓬勃发展: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扩展到了所有人,福利水平也有所提高。尽管后来福利受到了严格条件的限制,但丹麦的福利体系仍然以其慷慨而闻名,是欧洲最慷慨的福利体系之一。大致而言,它建立在对大多数福利的普遍覆盖基础上,如社会援助、医疗保健和国家退休养老金。丹麦福利体系与其他北欧国家的不同之处在于,大多数福利和服务主要通过一般税收资助,因此对雇主的负担较小。原则上,所有合法居住在丹麦的公民都有权获得非缴费型福利。
本文的主要研究问题是,在丹麦实施的北欧公约下,北欧国民是否比在欧盟/EEA规则下受到更好的保护,从而是否比其他欧
丹麦北欧国民与欧盟公民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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