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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公民法 (1982年人民议会第4号法令) 人民议会公布下列法令 第一章 名称与名词解释 一、此法称为缅甸公民法。 三、 自缅历1185年或公历1823年之前,就居住在缅甸国境内的克钦、克耶、 吉仁、钦、缅、汶、若开、掸等土族公民即为缅甸公民。 (五)准入籍公民之子女与
(六)客籍公民和准入籍公民生下的子女与 八、(一)为了国家的利益,国务委员会有权确定任何人为公民或客籍 公民或准入籍公民。 第三章 客籍公民 二十三、 根据1948年缅甸联邦公民法令申请公民证者,如果符合所规定的 条件和资格,中央小组有权比准他为客籍公民。 第四章 准入籍公民 四十二、 1948年元月4日之前已在缅甸居住者,或该居民之子女,可以根 据尚未申请之理由,以确鉴的证据,向中央小组申请成为准入籍 公民。 第五章 有关公民、客籍公民或准入籍公民之确认事宜 六十五、 任何人如果有必要确认公民、客籍公民或准入籍公民之事宜,则 可以向中央小组提出要求给予确认。 第六章 中央小组 六十七、 由以下成员组成中央小组: 第七章 上诉 七十、(一)对中央小组之判决如有不满意者,可按有关惯例向部长会议 提交上诉书。 第八章 其他 七十二、 从此法令生效之日起,除此法令之外,完全没有其他法令可让任 何外侨申请入籍。 山友(签字) 译后记:上面介绍的缅甸联邦公民法,它所公布的日期已将近30年了。但由于直到今日政府未公布过对它作废或修改的指示或命令,所以它还是有效的法令。 译者:罗伯特 |
缅甸公民法(1982年人民议会第4号法令)罗伯特 译
最新推荐文章于 2020-03-26 21:41:51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