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开源软件必须注意GPL,LGPL和BSD等协议

本文介绍了GPL协议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开放源代码的要求,并对比了LGPL和BSD协议的不同之处及其对大公司的吸引力。

简而言之,GPL协议就是一个开放源代码协议,软件的初始开发者使用了GPL协议并公开软件的源程序后,后续使用该软件源程序开发软件者亦应当根据GPL协议把自己编写的源程序进行公开。GPL协议要求的关键在于开放源程序,但并不排斥软件作者向用户收费。虽然如此,很多大公司对GPL协议还是又爱又恨,爱的是这个协议项下的软件历经众多程序员千锤百炼的修改,已经非常成熟完善,恨的是必须开放自己后续的源程序,导致竞争对手也可以根据自己修改的源程序开发竞争产品。


正因大公司对GPL协议在商业上存在顾虑,因此,另两种协议被采用的更多,第一种是LGPL(亦称GPL V2)协议,可以翻译为更宽松的GPL协议。与GPL协议的区别为,后者如果只是对LGPL软件的程序库的程序进行调用而不是包含其源代码时,相关的源程序无需开源。调用和包含的区别类似在互联网网网页上对他人网页内容的引用:如果把他人的内容全部或部分复制到自己的网页上,就类似包含,如果只是贴一个他人网页的网址链接而不引用内容,就类似调用。有了这个协议,很多大公司就可以把很多自己后续开发内容的源程序隐藏起来。

第二种是BSD协议(类似的还有MIT协议)。BSD协议鼓励软件的作者公开自己后续开发的源代码,但不强求。在BSD协议项下开发的软件,原始的源程序是开放源代码的,但使用者修改以后,可以自行选择发布源程序或者二进制程序(即目标程序),当然,使用者有义务把自己原来使用的源程序与BSD协议在软件对外发布时一并发布。因为比较灵活,所以BSD深受大公司的欢迎。
开源许可协议是指授权软件使用者在软件的源代码可被公开查看、修改分发的情况下,使用该软件的协议。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开源许可协议及其区别: 1. GPL(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PL是一种“强制性开源”协议,要求任何使用、修改或分发GPL软件的人都必须使用相同的GPL协议发布他们的修改版本。因此,任何使用GPL软件的人都必须将他们的修改公开发布。这个要求使得GPL被认为是最严格的开源许可协议之一。 2. APL(Apache许可证):APL是一种“宽松型开源”协议,允许使用、修改分发软件的源代码二进制文件,但要求保留原始版权许可协议信息。与GPL不同,APL不要求使用相同的许可协议发布修改版本,因此允许商业应用。 3. BSD(Berkeley软件分发许可证):BSD是一种“宽松型开源”协议,允许使用、修改分发软件的源代码二进制文件,但没有像APL一样要求保留原始版权许可协议信息。BSD许可证允许商业使用闭源版本的发布,因此在商业环境中非常流行。 4. LGPL(GNU库通用公共许可证):LGPLGPL的一个变种,在LGPL下发布的软件可以作为库被其他程序使用,而其他程序可以使用不同的许可协议。这意味着LGPL软件可以被商业程序使用,但如果修改了LGPL库,修改版本必须以LGPL发布。 5. MIT许可证:MIT是一种非常宽松的开源许可协议,允许使用、修改分发软件的源代码二进制文件,而且没有任何要求。MIT许可协议是最古老的开源许可协议之一,也是最受欢迎的开源许可协议之一。因此,它被广泛用于许多开源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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