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各条款摘自MSDN
1. 在应用程序中定义自定义类的优点是,此方法是相对轻量的方法,可最大限度减少当引入主可执行文件之外的单独程序集时遇到的部署和测试问题。但是,一个显著的缺点是,不能将同一程序集中定义的类用作 XAML 页的根元素。
2. 自定义类作为 XAML 元素的要求
l 自定义类必须是公共的且支持默认(无参数)公共构造函数。(托管代码结构隐式支持这样的构造函数。)
l 自定义类不能是嵌套类(嵌套类和其语法中的“点”会干扰其他 WPF 功能,例如附加属性)。
3. 自定义类的属性 (Property) 作为 XAML 属性 (Attribute) 的要求
l 属性必须引用按值类型(如基元),或者为在类级别具有默认构造函数或专用类型转换器的类型使用类。
l 属性可以引用抽象类类型或接口
l 在支持默认构造函数的类上或可以在派生类中访问事件的抽象类上,将该事件公开为公共事件。
l 为了可方便地用作路由事件,CLR 事件应实现显式 add 和 remove 方法,这两种方法分别添加和移除 CLR 事件签名的处理程序,并将这些处理程序转发到 AddHandler 和 RemoveHandler 方法。这些方法在事件所附加到的实例的路由事件处理程序存储区中添加或删除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