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电子合同都具备法律效力,我们要对电子合同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知!
首先—是合同内容本身要符合法律要求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是使用电子合同的行业是合适的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结论:如果电子签名被约束不能使用的行业,所制定的电子合同也是不会得到认可的。
最后—是电子合同的技术要求达标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真实身份: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电子签名是你参与才能制成的签名数据,代表你身份,跳过你无法得到)
2、真实意愿: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电子签名能表达你对文件内容的同意行为)
3、合同未改: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合同的内容,一经签订后无法被修改,或者修改的部分能够被发现)
4、签名未改: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你的电子签名数据不能被修改,包括附带的时间、地址等数据)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