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误差和边际误差_修改合同以允许进行边际项目

允许误差和边际误差

前几天, 乔尔·斯波尔斯基(Joel Spolsky)在其员工的博客中写了一篇关于软件公司版权问题的精彩概述 。 最重要的是:大多数公司的合同中都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开发人员创建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归雇主所有。 这是必需的,因为默认值(在许多国家(包括我的国家))是创建者拥有版权,而不管是否雇用了他们。

相应地,这意味着雇主会自动拥有任何附带项目,或者实际上是您受雇为开发人员时创建的任何知识产权。 这不一定太糟糕,因为大多数雇主不会执行他们的权利,但是自从我开始为软件公司工作以来,这一直困扰着我。 即使我不了解版权的法律框架,但合同中的所有权条款始终是我认为不对的地方。 即使乔尔(Joel)的解释很合理-公司需要保护其产品免受随机开发人员突然决定拥有其部分权利的保护-我一直认为这是中间立场。

(注意:版权,专利和商标之间存在区别,并且笼统的“知识产权”一词含混不清。我可能会不慎使用它, 因此为了澄清起见,请阅读此处。

加州显然试图通过以下法律来解决此问题:

即使您签订的合同另有规定,您在自己的时间上用自己的设备做的与雇主的工作范围无关的任何事情都是您的。

但这是行不通的,因为基本上所有与计算机相关的事情都“在您雇主的工作范围内”,或者至少可以做到,取决于法官。

因此,让我们从一个前提开始,即每个开发人员都必须有权创建附带项目并从中获利,甚至可能将其作为自己的业务来发展。 我们还应该记住,开发人员不是一个人,唯一的想法和知识产品就是“源代码”或“软件设计”。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必须100%确保没有开发人员可以对用人单位产品的任何部分主张任何权利。 应该以一种能够反映这些现实的方式来表述合同。

我一直这样做–每当提供合同时,我都说过:

  1. 我有一些附带项目,其中一些是商业性的,雇主拥有它们是没有道理的
  2. 我通常创建非计算机知识产权–我写诗歌,短篇小说和语言学问题

而且我已经要求重订合同。 毕竟,这是讨价还价,没有一方强加它的“标准合同”。 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公司提出太多反对意见(与律师进行了反复交流,仅此而已–公司认为聘请经过积极评估的人员比坚持绝对合同条款要好得多) 。

这样,我们得出了以下措辞,我认为这是比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更好的措词,不仅保护雇主,还考虑了附带产品和诗歌/故事/等。

雇主根据雇佣条款(个人或联合)的职责所产生的产品,包括想法,软件开发,发明,改进,公式,设计,修改,商标和任何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无论是雇主还是专有财产如果可以申请专利。

不确定翻译是否正确,但是第一部分很关键–如果想法/代码/发明/任何东西是我得到的一项任务的结果,或者我为雇主工作的产品,那么它就在雇用条款。 而且,它比“雇主的工作范围”更不含糊。 当然,除此之外,都是我的。

由于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因此我不保证上述规定具有法律上的严格性,但我强烈建议您在合同中谈判此类条款。 可以用其他方式改写它,例如“在雇用条款之内工作”,但总体思路是显而易见的。 而且,如果您最终出庭(这几乎可能永远不会发生,但是有合同来安排边际案件),那么即使该条款不完善,法官/陪审团也能够清楚地看到该条款的意图。

在这里,我不会同意乔尔(Joel)的观点-如果您想独立做某件事,则不必自己工作。 我一直都支持的附带项目 (和其他智力产品)与冒险的企业家精神无关,而是与智力开发有关。 它们是改善和扩展您的能力的一种方式。 拥有它们是原则上的问题。 在极少数情况下,它们可能是您进行实际创业的基础。

最好在签署标准合同之前先进行修改。 如果您已经签名,仍然可以添加附件,但可能性很小。 因此,我的建议是,在开始工作之前,请使用您的“议价能力”来保护您的知识产权。

翻译自: https://www.javacodegeeks.com/2016/12/amend-contract-allow-side-projec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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