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全球隐私顾问皮特.福雷谢尔(Peter Fleischer)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中要求建立全球隐私标准。在我看来,如果这不是幼稚的表现,那就仅仅是为了规避更多更深的指控。
他说:“互联网的影响使得制定全球性的隐私标准更为紧迫了,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远远高于传统的立法过程。”我们知道,虽然OECD和APEC曾经有过建立公平信息和信息交换的若干原则和条款;但是,隐私不仅属于权利范畴,它更是一个文化范畴的概念。互联网虽然使地球村变成现实,但改变不了各国各民族的文化差异和认知差异。这个差异,不是谁文明谁不文明的问题,不是谁先进谁落后的问题,而是视角差异、信仰差异、逻辑方式差异和思维形态差异的问题。既然文化没有标准,那么隐私自然也不可能有标准。
虽然Google“非常积极”地应答欧盟针对性的隐私权质疑,但是这只是对已经存在的隐私信息被动地删除策略;这样的姿态对未来将要产生的隐私问题,也许不仅仅是欧盟的质疑,也许还有中国的质疑、亚洲的质疑…并非一种能够从根本上采取的有效预防性手段。因为隐私,作为一种信息内容的普遍存在方式,代表着在信息创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的非授权采集和使用。有时候这种信息创作仅仅是人的日常存储和记录;即使没有黑客,这些信息也连成了实际上一体的物理形态;因为在今天,不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已经越来越少,在不久的将来更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仅仅删除两年以上的搜索信息是不够的,你的服务器上虽然删除了,但对这些信息“感兴趣”的别的人或程序也许已经搜索出并存储了这些信息(我们可以称之为延伸拷贝),并且将来我们甚至可以通过搜索引擎再次从这些延伸拷贝中搜索出原始的信息。这是一种理论上可以构想的可怕的马太循环。
不光Google,微软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虽然没有这么醒目。
微软的软件不知疲惫地从世界各地的电脑上搜集信息,而在很多时候用户对此毫不知晓。但微软却认为自己获得的用户信息越多,越能有效地保护用户。我不能复制出这个观点的完整和有效推理;直觉告诉我这是一个强盗逻辑。
技术是把双刃剑,这是老生常谈。根据德国康斯坦茨学派的分析方法,我们不难发现:迄今为止,依托于实验室方法成长起来的技术仅仅是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技术,它们无一例外地只是在科学知识转化和创意实现的圈子里思考和表达技术进程和结果,而无视技术进程中的第三方因素(虽然不能说是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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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讨论了在全球化背景下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及其面临的挑战。指出互联网发展迅速,隐私信息易被非授权采集与使用,强调需要建立有效的预防措施而非仅依赖事后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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