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审查案例:从电影到杂志的宪法保护之争
在媒体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媒体审查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从电影到杂志,从新闻报道到广告宣传,各种形式的媒体都曾面临审查的挑战。本文将深入探讨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最高法院案例,揭示媒体审查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和演变。
电影审查的早期挑战
1951 年 2 月 16 日,纽约州教育委员会认定一部电影“亵渎神灵”,依据纽约教育法,拒绝为其颁发放映许可证。该许可证被再次撤销,案件随后上诉至最高法院。在 1952 年的“约瑟夫·伯斯汀公司诉威尔逊案”中,最高法院做出了三重裁决:
1. 电影属于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和新闻自由范畴。
2. 纽约教育法中禁止未经许可放映电影的规定,因构成对受保护表达的事先限制而无效。
3. 电影不得基于“亵渎神灵”的理由进行审查。
大法官汤姆·克拉克指出,电影是传播思想的重要媒介,其对公众态度和行为的影响方式多样,从直接宣扬政治或社会学说,到潜移默化地塑造思想,都体现了其作为艺术表达的重要性。即使电影具有娱乐功能,也不影响其作为公众舆论工具的重要性。克拉克驳回了州政府关于电影比其他表达方式更具危害性,因此应受审查的主张。他认为,即使接受这一假设,也不能剥夺电影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权利。
1953 年的“高级电影公司诉俄亥俄州教育部案”中,最高法院依据“约瑟夫·伯斯汀公司诉威尔逊案”的裁决,再次拒绝使用审查委员会对电影进行审查。大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认为,要求报纸、书籍出版商、戏剧和电视制作人在发布作品前提交审查的制度,与第一修正案的语言和目的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电影作为一种不同的表达媒介,与公共演讲、广播、舞台、小说或杂志一样,都应享有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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