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美国:共享经济与证券众筹的法律经济洞察
欧盟共享经济法律监管框架
欧盟针对共享经济中的数字创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监管规则,这些规则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网络。
首先,在商业行为方面,存在多项禁止规定:
- 禁止不公平行为 :特别是禁止误导性信息、误导性遗漏或激进的商业行为,这在《2005/29/EC 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中有明确规定。
- 禁止不公平条款 :即那些未与消费者单独协商,且会导致消费者利益显著失衡的条款,《93/13/EEC 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对此进行了规范。
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的关系监管,取决于关系的类型:
|关系类型|监管依据|
| ---- | ---- |
|企业对消费者(B2C)|适用欧盟消费者保护立法,以保护用户利益|
|消费者对消费者(C2C)或企业对企业(B2B)|不受消费者保护立法约束,由双方合同条款和条件进行规范|
欧盟法院在优步(Uber)和爱彼迎(Airbnb)案件中的判决,实际上意味着电子商务立法(如《电子商务指令》和《P2B 条例》)仅在平台可被归类为信息社会服务(ISS)的范围内适用,这可能导致共享经济平台出现两种不同的监管方式。
此外,欧盟委员会在其《数字议程》政策中宣布了“改善平台工人劳动条件的倡议”,并对是否需要额外规则以确保平台经济的公平性、创新性和市场准入可能性进行调查。希望相关政策文件和拟议规则能对共享经济平台采取连贯的监管方式,避免碎片化监管。
下面是欧盟共享经济监管关系的 mermaid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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