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电子邮件通信的道德缺失
1. 每项技术资产背后的新行为
电子邮件作为最早的基于互联网的通信工具之一,其设计初衷反映了1970年代的社区意识,而不是一个具备强大安全机制的系统。因此,无论是电子邮件的信封(如收件人列表、时间戳、发件人地址等)还是电子邮件正文,都容易被操纵和修改。实践中,用户利用(并滥用)了这些修改的机会。例如,修改收件人列表、时间戳、发件人地址等信封信息,以及修改或截断引用、添加或删除内容等。
兰福德指出,“伦理上适当的事情必须反映技术上可能的事情”。电子邮件的技术特性为各种不道德行为提供了几乎无限的领域,从发送“无害”的笑话淹没公司网络,到有组织的犯罪,从纯粹的时间浪费到友好的或攻击性的垃圾邮件。用户对这种相对较新的通信工具缺乏经验,导致了一些新的行为,这些行为有时在现代公司中是不适当的。
2. 伦理学与信息和通信技术
道德提供了工具,使我们能够辨别期望的行为和行动方案,尽管可能过于简单化,但可以辨别好坏行为。在职业环境中,伦理学尤为重要。例如,考虑一个员工在休息时间使用办公电脑上网的情况。只要雇主(可能提供了用于私人目的的设备)接受,这种行为是完全可以接受的。然而,当员工在浏览互联网时考虑下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图片、电影、软件、新闻文章等),这种行为可以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吗?
实际上,考虑潜在的行为并不在伦理学的范畴之内。只有决定行动和最终的实际行为应当在道德评价的时刻被考虑。行为需要是自愿的。在强制下进行的行动不能受到道德分析。此外,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其《优台谟伦理学》中指出的,“一个人在无知中所做的一切,以及因无知而做的,都是非自愿的”。
行为的自愿性
例如,许多电子邮
超级会员免费看
订阅专栏 解锁全文
32

被折叠的 条评论
为什么被折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