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 FCC ID 认证的核心标准源于美国联邦法规《47 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47),不同类型无线设备对应专属条款,所有标准均聚焦射频性能、电磁兼容性(EMC)、频谱合规性,避免设备干扰公共通信网络,具体分类及核心标准如下:
一、通用基础标准(所有无线设备必循)
47 CFR Part 15:应用最广泛的核心标准,覆盖所有 “有意辐射设备”(主动发射无线信号的设备)和 “无意辐射设备”(被动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FCC ID 认证的无线设备均需符合其相关子条款。核心要求包括:设备工作频段需在 FCC 规定范围内,发射功率不得超过限值,杂散发射(非工作频段的辐射)需控制在极低水平,同时需满足电磁兼容相关的骚扰抑制要求。
二、按产品类型划分的专属标准
1. 短距离低功率无线设备(蓝牙、WiFi、RFID、无线遥控等)
47 CFR Part 15 Subpart C(有意辐射器):核心适用于 2.4GHz、5GHz 等免许可频段设备,具体要求如下:
工作频段限制:2.4GHz 频段(2400-2483.5MHz)、5GHz 频段(5150-5250MHz、5725-5850MHz 等),不同频段的发射功率限值不同(如 2.4GHz 频段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不超过 1W,5GHz 频段部分子频段限制为 23dBm);
杂散发射限值:非工作频段的辐射功率需≤-41dBm/MHz(30MHz-1GHz 频段),避免干扰电视、通信等合法业务;
调制方式合规:需采用 FCC 认可的调制技术(如 FSK、OFDM 等),频率容限(实际频率与标称频率的偏差)≤±20ppm(2.4GHz 设备)。
47 CFR Part 15 Subpart E(超宽带设备 UWB):针对 UWB 定位设备、雷达设备等,规定工作频段(3.1-10.6GHz)、峰值发射功率(≤-41.3dBm/MHz)、占空比等要求,避免对卫星通信、导航设备造成干扰。
47 CFR Part 15 Subpart F(RFID、工业、科研和医疗设备 ISM):明确 RFID 设备的工作频段(如 902-928MHz、2400-2483.5MHz)、发射功率限值(902-928MHz 频段 EIRP≤36dBm),以及频率捷变、信道占用等规则。
2. 蜂窝通信设备(手机、5G/4G 终端、基站等)
47 CFR Part 22:针对蜂窝网络设备(如 2G/3G 终端、传统蜂窝基站),规定了 AMPS、CDMA 等制式的工作频段、发射功率、邻信道功率比(ACPR)、频率稳定性等要求,确保设备与蜂窝网络兼容,且不干扰其他基站或终端。
47 CFR Part 24:覆盖个人通信服务(PCS)设备、4G LTE 终端及基站,明确了 1.9GHz、2.5GHz 等频段的参数要求,包括发射功率控制(TPC)、调制精度、杂散发射抑制等,同时要求设备支持网络指令下的功率调整。
47 CFR Part 30:针对 5G NR(New Radio)设备,规范了 Sub-6GHz(如 600MHz、2.5GHz、3.5GHz)和毫米波(如 24GHz、28GHz)频段的射频性能,包括发射功率限值、信道带宽、动态频率选择(DFS)、波束成形特性等,是 5G 终端及基站 FCC ID 认证的核心依据。
3. 陆地移动无线电设备(对讲机、车载电台等)
47 CFR Part 90:适用于专业对讲机、公共安全通信设备、车载移动电台等,覆盖 VHF(136-174MHz)、UHF(403-470MHz)等频段。核心要求包括:发射功率需符合对应频段的限值(如手持对讲机通常≤5W),频率容限≤±2.5ppm,调制失真度≤5%,同时需具备信道选择、功率控制等功能,避免同频段设备间干扰。
47 CFR Part 95:针对民用低功率移动无线电设备(如 FRS/GMRS 对讲机、CB 电台),规定了特定频段(如 462-467MHz FRS 频段)的使用规则,发射功率限制更严格(FRS 对讲机≤2W),且禁止改装设备以提升功率。
4. 卫星通信设备(卫星电话、卫星地面站等)
47 CFR Part 25:适用于卫星固定业务(FSS)、卫星移动业务(MSS)设备,包括卫星地面站、卫星终端等。核心要求包括:工作频段需获得 FCC 频谱许可,发射功率、天线增益、波束指向精度需符合标准,杂散发射需严格抑制以避免干扰卫星链路,同时需满足卫星通信协议的兼容性要求。
5. 其他特殊无线设备
47 CFR Part 18(工业、科研、医疗设备 ISM):适用于 ISM 频段高功率设备(如微波治疗仪、工业加热器),这类设备若具备无线通信功能需同时符合 Part 18 和 Part 15 的要求,重点控制发射功率和电磁骚扰。
47 CFR Part 97(业余无线电设备):针对业余电台、火腿对讲机等,规定了业余频段的使用范围、发射功率限值(如 HF 频段≤1500W)、调制方式,且设备需具备频率可调、功率可控等功能,使用者需持有对应业余无线电执照。
三、附加强制要求(部分设备需额外符合)
SAR(比吸收率)标准:对于手机、智能手表、对讲机等贴近人体使用的设备,需符合 47 CFR Part 2.1093 的要求,SAR 限值为 1.6W/kg(1g 平均),需通过专项测试验证,测试报告需作为 FCC ID 认证的补充材料。
DFS(动态频率选择)标准:5GHz 频段(5250-5350MHz、5470-5725MHz)的 WiFi、雷达设备,需符合 47 CFR Part 15.407 的 DFS 要求,具备自动检测雷达信号并切换频段的功能,避免干扰航空、气象雷达系统。
电磁兼容性(EMC)补充标准:除 Part 15 的基础 EMC 要求外,复杂设备(如基站、卫星地面站)还需符合 47 CFR Part 15.107(传导骚扰)、15.109(辐射骚扰)的限值,确保设备运行时产生的电磁信号不干扰周边电子设备。
* 本文为技术科普文章(非商业推广广告),含部分AI创作,仅供参考;如有技术疑问,请联系平台运营人员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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