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资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当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时,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如果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还应当同时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情况介绍。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如果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还应当同时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认证证书。
(七)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八)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
(九)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还需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样品
1pcs整机+5pcs带外壳传导定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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