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化铝价的变化,可能的电解铝行业的重大变化
2006 年8 月2 8 日,公司与华宇铝电于淄博市签订了《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YCQ-GL-10)。上述合同的内容如下:
1、公司与华宇铝电签订了《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YCQ-GL-10),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从2007 年 1月 1日起 至2010 年12 月31 日止,向华宇铝电销售氧化铝产品共计八十八万吨;其中2007 年二十二万吨、2008 年二十二万吨、2009 年二十二万吨、2010年二十二万吨。
(2)交易价格 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确定交货当月该产品的价格:2007 年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17%计算;2008 年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17%计算;2009 年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17%计算;2010 年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17%计算。
(3)结算方式 华宇铝电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购销量、价格,向公司预付当月产品的全额货款。华宇铝电承诺至迟应在每月的15 日前将前述款项汇至公司制定的账户,逾期视为华宇铝电违反合同,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双方同意按月据实结算当月的全部货款和相应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运输杂费(如有),每半年核对一次双方往来帐。
2、2006年8月,公司与华宇铝电签订了《氧化铝现货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06-BC-11),约定:双方同意签订的编号为2006-SD-AO-09、2006-SD-AO-11VII的《氧化铝购销合同》的剩余合同量的价格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17%计算,不再按照“公司依据交货时市场行情制定的价格”计算。
(1)2005 年12 月,公司与临沂江泰签订了《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SD-AO-09),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公司从 2006年 1月 1日起 至2006 年12 月31 日止,向临沂江泰购买商标为山铝牌的氧化铝产品二万吨,双方同意公司按月均衡向临沂江泰提供产品,临沂江泰按公司实际提供的数量进货。
②交易价格 公司依据交货时市场行情制定的价格。
③结算方式 临沂江泰按款到发货的方式向公司支付货款,按月据实结算当月的全部款项。
(2)2006 年6 月,公司与临沂江泰签订了《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SD-AO-11VII),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从 2006年 7月 1日 起 至 2006 年 12 月 3 1 日止,临沂江泰购买商标为山铝牌的氧化铝产品六万吨,双方同意公司按月均衡向临沂江泰提供产品,临沂江泰按公司实际提供的数量进货。
②交易价格 公司依据交货时市场行情制定的价格。
③结算方式 临沂江泰按款到发货的方式向公司支付货款,按月据实结算当月的全部款项。附:《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YSD-GL-10) 《氧化铝现货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06-BC-11)《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SD-AO-09) 《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SD-AO-11VII)(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三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http://www.sse.com.cn)及 2006 年 10 月 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关于公司与抚顺铝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06年 3月 20日 ,公司与抚顺铝厂、抚顺铝业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04-YCQ-35BC),约定公司与抚顺铝厂于 2004 年 11 月 2 5 日签订的《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4-YCQ-35)和 2005 年 12 月 6 日签订的《2006年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SD-AO-04)中的主体变更为抚顺铝业,上述购销合同中原由抚顺铝厂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抚顺铝业承继。 2006年 8 月 28 日,公司与抚顺铝业公司签订了《氧化铝现货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06-BC-12)。 2006年 8月 28日 ,公司与抚顺铝业签订了《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YCQ-GL-06)。上述合同的内容如下:
1、 2006年 3 月 20 日,公司与抚顺铝厂(非关联人)、抚顺铝业(关联人)于淄博市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04-YCQ-35BC),约定:公司与抚顺铝厂于 2004 年 11 月 2 5 日签订的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4-YCQ-35)和 2005年 12 月 6 日签订的2006 年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SD-AO-04)中的主体变更为抚顺铝业,上述购销合同中原由抚顺铝厂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抚顺铝业承继。
(1) 2004 年 11 月 2 5 日,公司与非关联人抚顺铝厂于淄博市签订的《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4-YCQ-35)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公司从 2005年 1月 1日 起 至 2007 年 12 月 3 1 日止,向抚顺铝厂销售氧化铝产品共计三万吨;其中2005 年一万吨、2006 年一万吨、2007 年一万吨,每年按12个月计算,双方同意公司按月均衡向抚顺铝厂提供产品,抚顺铝厂按公司提供的数量进货。
②交易价格 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确定交货当月该产品的价格:2005 年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20%计算;2006 年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18%计算;2007 年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17%计算;
③结算方式 抚顺铝厂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购销量、价格,向公司预付当月产品的全额货款。抚顺铝业承诺至迟应在每月的15 日前将前述款项汇至公司制定的账户,逾期视为抚顺铝业违反合同,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双方同意按月据实结算当月的全部货款和相应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运输杂费(如有),每半年核对一次双方往来帐。
(2) 2005年 12月 6日 ,公司与非关联人抚顺铝厂于珠海市签订的《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SD-AO-04)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从 2006年 1月 1日 起 至 2006 年 12 月 3 1 日止,公司向抚顺铝厂销售氧化铝共计十九万吨。
②交易价格 公司依据交货时市场行情制定的价格
③结算方式 按款到发货的方式向公司支付货款,抚顺铝厂以支付现金(现金、银行存款)的方式结算
2、 2006年 8月 28日 ,公司与抚顺铝业签订了《氧化铝现货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06-BC-12),约定:双方签订的《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SD-AO-04)中9-12 月的剩余合同量为6.5 万吨;双方同意上述剩余合同量的价格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17%计算,不再按照“公司依据交货时市场行情制定的价格”计算。
3、 2006年 8月 28日 ,公司与关联人抚顺铝业于淄博市签订了《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YCQ-GL-06),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从 2007 年 1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 1 日止,向抚顺铝业销售氧化铝产品共计八十七万吨;其中2007 年二十一万吨、2008 年二十二万吨、2009 年二十二万吨、2010年二十二万吨。
(2)价格 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确定交货当月该产品的价格:2007 年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17%计算;2008 年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17%计算;2009 年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17%计算;2010 年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17%计算;
(3)结算方式 抚顺铝业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购销量、价格,向公司预付当月产品的全额货款。抚顺铝业承诺至迟应在每月的15 日前将前述款项汇至公司制定的账户,逾期视为抚顺铝业违反合同,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双方同意按月据实结算当月的全部货款和相应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运输杂费(如有),每半年核对一次双方往来帐。
附:《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4-YCQ-35)
《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04-YCQ-35BC)
《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SD-AO-04)
《氧化铝现货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06-BC-12)
《氧化铝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YCQ-GL-06)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三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http://www.sse.com.cn)及
2006 年
10 月
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10
月3
1 日
关于公司与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国铝业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2003 年6 月13 日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铝业公司关于包铝集团纳入中国铝业公司的备忘录》、《关于包头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划转协议》,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所持有包铝集团股权的80%及相应债权债务划拨给中国铝业公司,另20%股权及相应债权债务划拨给包头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03 年9 月30 日以《关于包头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270 号)批准了股权划转协议。截至目前股权划转相关手续尚未完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包头铝业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关联方介绍: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毛其来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43,100 万元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铝、铝合金及其加工产品、炭素制品、机电五金交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废黑色、有色金属收购。
2005 年12 月,公司与包头铝业于淄博市签订了《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SD-AO-17)。
2006 年8 月2 8 日,公司与包头铝业于珠海市签订了《氧化铝现货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06-BC-13)。上述合同的内容如下:
1、 2005 年 12 月 6 日,公司与包头铝业于珠海市签订了《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SD-AO-17),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6 年 12 月 3 1 日止,公司向包头铝业销售氧化铝共计五万吨,双方同意公司按月均衡向包头铝业提供产品,包头铝业按公司实际提供的数量进货。
(2)交易价格 公司依据交货时市场行情制定的价格
(3)结算方式按款到发货的方式向公司支付货款,包头铝业以支付现金(现金、银行存款)的方式结算。
2、 2006 年 8 月 2 8 日,公司与包头铝业于珠海市签订了《氧化铝现货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06-BC-13),约定:双方签订的《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SD-AO-17)中9-12 月的剩余合同量为1.7 万吨;双方同意上述剩余合同量的价格按照上个月上海期货交易所三月期货铝锭结算价加权平均值的17%计算,不再按照“公司依据交货时市场行情制定的价格”计算。
附:《氧化铝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6-SD-AO-17)
《氧化铝现货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06-BC-13)
山东铝业的这三个合同的变更,涉及三个电解铝企业,同时涉及我国铝业的垄断性企业-中铝公司,我的感觉这是电解铝行业的重大变化。以前对于电解铝企业的预测基础将不复存在。这个氧化铝定价方式的变更,有可能是一种趋势,不可抗拒的趋势,因为电解锌原料锌精矿的定价方式就类似于这个。不知道朋友们有没有看见过铝业行家对此的评论?
关心山东铝业以及电解铝股票的朋友们,现在我提供一点资料给大家参考:
1,氧化铝国内短缺,供不应求。
2,氧化铝全世界过剩,供大于求。
3,国内氧化铝成本高于国际成本,国内成本缺乏竞争力;山东铝业、中铝公司氧化铝成本高于新介入的民营企业,山东铝业缺乏竞争力。
4,电解铝产能严重过剩,在近年很难平衡。
5,电解铝直接成本主要是二块,一是氧化铝,约1.90吨-2.00吨生产1吨电解铝,以前曾经达到电解铝销售价的50%以上,目前上面山东铝业氧化铝的定价为34%-36%。二为电力,以前的设备大概需要15000度/吨,新建的大概在14000度/吨电解铝。
6,电解铝设备一旦启动生产就必须连续生产,否则设备的损失相当大(类似于焦炭生产)。
由于缺乏资料的支持,今天我不下结论,想听听大家的看法。
大家来说说这个问题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