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低基数缴纳办法

一、非全日制用工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主要规定如下: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

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利用福利费用优化社保缴费基数

1、不计入社保费用缴费计算的职工福利费用项目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下列职工福利费用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及集体福利事业补贴;

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补贴;

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

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依法依规设立的保险福利费。

2、需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的职工福利项目

以下福利费用应纳入工资总额,并作为核定社保缴费基数的组成部分:

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含手机费用)、住房补贴(含房租补贴)、餐饮补助、职工家属补贴、车辆使用补贴(含私车补贴)、节日补助(含过节费)等。

三、实操建议:合理调整薪酬结构以降低企业社保支出

在维持职工实际总收入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通过优化薪酬与福利制度,适度降低工资性收入占比,提高符合剔除条件的福利费用比例,从而有效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减少相关支出。建议企业在操作中严格遵循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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