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汪某某(95年出生)在湖北省崇阳县其家中,使用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及包含大量用户名密码的样本数据,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撞库攻击,非法获取了抖音公司储存的用户身份认证信息177万余组。

汪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汪某某赔偿抖音公司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裁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汪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抖音公司并取得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判决: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汪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汪某某撞库攻击的主观恶性小、行为方式不恶劣、社会危害性低,且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再对汪某某从轻处罚。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汪某某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综合考虑汪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

2019年,汪某某通过撞库攻击非法获取抖音公司用户身份认证信息177万余组,被判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十二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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