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明确要求我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等级保护制度,提出“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2004年9月发布的《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件”)进一步强调了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规定了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内容、职责分工、基本要求和实施计划,部署了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操作办法。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原则
1. 重点保护原则
2. “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原则
3. 分区域保护原则
4. 同步建设原则
5. 动态调整原则
二、安全等级的层级划分
安全 等级 |
等级 名称 |
基本描述 |
安全保护要求 |
第一级 |
自主保护级 |
适用于一般的电子政务系统。系统遭到破坏后对政务机构履行其政务职能、机构财产、人员造成较小的负面影响。 |
参照国家标准自主进行保护。 |
第二级 |
指导保护级 |
适用于处理日常政务信息和提供一般政务服务的电子政务系统。系统遭到破坏后对政务机构履行其政务职能、机构财产、人员造成中等程度的负面影响。 |
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标准自主进行保护。 |
第三级 |
监督保护级 |
适用于处理重要政务信息和提供重要政务服务的电子政务系统。系统遭到破坏后可能对政务机构履行其政务职能、机构财产、人员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
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标准严格落实各项保护措施进行保护。 |
第四级 |
强制保护级 |
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电子政务系统。系统遭到破坏后可能对政务机构履行其政务职能、机构财产、人员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较大损害。 |
在主管部门的强制监督和检查下,按国家标准严格落实各项措施进行保护。 |
第五级 |
专控保护级 |
适用于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核心系统。系统遭到破坏后对政务机构履行其政务职能、机构财产、人员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
根据安全需求,由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对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专门控制和保护。 |
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安全要求
1. 安全策略
2. 安全组织
3. 安全技术
4. 安全运行
四、安全技术测评
1. 物理安全
2. 网络安全
3. 主机系统安全
4. 应用安全
5. 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