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期权交易中什么叫平仓和爆仓?在期权交易中,“平仓”和“爆仓”是两个核心概念,但两者的含义和适用场景截然不同。
期权交易中什么叫平仓和爆仓?
一、平仓:主动或被动结束期权头寸
平仓是指投资者通过反向操作(卖出已持有的期权合约或买入已卖出的期权合约),结束原有的期权头寸,实现盈亏结算。根据操作主体和场景,平仓可分为主动平仓和被动平仓。
1. 主动平仓(日常交易中的常规操作)
投资者根据市场波动、盈亏预期或风险控制需求,主动结束持有的期权头寸。
对认购/认沽期权买方(权利方):
买方支付权利金获得“行权权利”,平仓即通过卖出相同合约(如持有“50ETF购3月3000”则卖出该合约),将未到期的期权提前转让,赚取权利金价差(若价格上涨则盈利,下跌则亏损)。
例:以0.05元/张买入“50ETF购3月3000”,后续合约涨至0.1元/张,卖出平仓可获利0.05元/张(扣除手续费)。
对认购/认沽期权卖方(义务方):
卖方收取权利金承担“行权义务”,平仓即通过买入相同合约(如卖出“50ETF购3月3000”则买入该合约),对冲原有的义务,锁定权利金收益或止损。
例:以0.1元/张卖出“50ETF购3月3000”,后续合约跌至0.05元/张,买入平仓可获利0.05元/张(扣除手续费)。
2. 被动平仓(特殊场景下的强制操作)
当投资者未主动平仓,且头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能被交易系统或经纪商强制平仓:
到期日被动行权/作废:
期权合约到期时,实值期权(行权有利润)的买方若未主动平仓,需选择行权(获得标的或现金);虚值/平值期权买方若未平仓,合约将作废(权利金归零)。
例:持有“50ETF购3月3000”到期,若50ETF收盘价2900元,则合约虚值,买方未平仓则权利金全部亏损。
卖方保证金不足时的强制平仓(后文“爆仓”部分详细说明):
卖方因标的波动导致保证金需求增加,若账户资金不足,经纪商可能强制平仓其义务仓,以避免更大亏损。
二、爆仓:仅适用于期权卖方的极端风险
“爆仓”是期货、期权等杠杆交易中的特有概念,指投资者因保证金不足,导致头寸被强制平仓,且可能欠付经纪商资金(需追加保证金或承担亏损)。但在期权交易中,只有卖方(义务方)可能爆仓,买方(权利方)不会爆仓,原因如下:
1. 期权买方:权利金为最大亏损,无爆仓风险
期权买方支付权利金获得行权权利,无需缴纳保证金。其最大亏损为“全部权利金”(若合约价格跌至0),因此无论标的如何波动,买方仅损失已支付的权利金,不会因亏损扩大而被强制平仓(即无爆仓风险)。
2. 期权卖方:需缴纳保证金,可能因亏损扩大而爆仓
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但承担行权义务,需向经纪商缴纳保证金(类似期货的“履约担保”)。当标的波动导致卖方潜在亏损增加时,保证金需求会动态上调;若账户资金不足,卖方可能被强制平仓(即爆仓)。
卖方爆仓的具体逻辑:
保证金制度:卖方需根据合约类型(认购/认沽)、标的波动率、剩余时间等因素,缴纳初始保证金(通常为标的市值的一定比例,如20%-30%)。
动态调整:标的价格上涨(认购期权卖方)或下跌(认沽期权卖方)时,卖方潜在亏损增加,保证金需求随之提高(称为“追加保证金”)。
强制平仓:若卖方账户资金(初始保证金+追加保证金)不足以覆盖潜在亏损,经纪商为控制风险,会强制平仓其义务仓(买入相同合约对冲),导致卖方实际亏损超出初始权利金收入,甚至可能欠付资金(需补足)。
例:卖方以0.1元/张卖出“50ETF购3月3000”,初始保证金为5000元(假设)。若50ETF大幅上涨,合约价格涨至0.3元/张,此时卖方潜在亏损为(0.3-0.1)×10000张=2000元(假设合约单位10000份),需追加保证金。若账户资金仅剩3000元,无法覆盖2000元亏损,经纪商将强制平仓,卖方实际亏损2000元(超出初始权利金1000元)。
小结:以上就是期权交易中什么叫平仓和爆仓?希望对各位期权投资者有帮助,了解更多期权知识内容。